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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辉:法律人写作谨记20条金科玉律|天同码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3-11

  文字表达精炼与准确是法律人基本功。在文字上坚持洁癖、不留缺陷是一种美德。文章不能流芳百世,起码可以尽量做到凝练、干净,法律文字更应如此。

  笔者结合自己长期整理天同码案例经验,特别是《天同十八部》“悬赏挑错”环节与上千法律人近三个月交流过程中就法律文书写作形成的心得体会,与法律同行分享。

  (1)歧义表述:开发公司以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变更单无其代表签字为由提出抗辩。

  应修改为:开发公司以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变更单无开发公司代表签字为由提出抗辩。

  (3)歧义表述:学生抽中奖品,学校依事先约定宣布奖品归其所有的,违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应修改为:学生抽中奖品,学校依事先约定宣布奖品归自己所有的,违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5)歧义表述:高某在开封得知自己银行卡中存款被异地盗取后,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应修改为:高某在开封得知自己银行卡中存款被异地盗取后,立即向开封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7)歧义表述:开发公司以小区业委会将其尚未出售的门面房撬开并出租给他人为由起诉。

  应修改为:小区业委会将开发公司名下尚未出售的门面房撬开并出租给他人,开发公司以侵权为由起诉业委会。

  (1)歧义表述:2014年,韩某以其父亲4年前将自己名下房产售予崔某为由,诉请判令崔某返还。

  应修改为:2014年,韩某以自己名下房产4年前被父亲擅自售予崔某为由,诉请判令崔某返还。

  (1)歧义表述:非精神病人的亲属或监护人、政府部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将精神病患者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应修改为:除了精神病人的亲属或监护人、政府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将精神病患者送入精神病院强制治疗

  (3)歧义表述:2004年,道路拓宽,原来路边电信局系产权单位的电线杆未及时迁移。

  应修改为:2004年,道路拓宽,原路边电线杆未及时迁移,电信局系该电线杆产权单位。

  (2)歧义表述:本案中,危险活动并非洗浴本身,而是程某酒后和朋友、浴室女服务员及其纠集的他人两方间相互侵权行为。

  应修改为:本案中,危险活动并非洗浴本身,而是两方间相互侵权行为,其一方为程某酒后和朋友,另一方为浴室女服务员及其纠集的他人。

  (3)歧义表述:制油集团下属子公司制油公司与生物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

  应修改为:生物公司与制油集团下属子公司制油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

  (2)歧义表述:林某在未书面征求覃某意见并在覃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情况下……

  应修改为:林某在未书面征求覃某意见并在覃某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购买情况下……

  (1)歧义表述:铸造公司在协议中承诺以其所有房屋抵顶张某欠谢某股权转让款。

  修改理由:同一词如“所有”“等人”有不同意义,两种解释表达不同意思时,会形成歧义。

  (4)歧义表述:担保期限届满最后一日是否为法定节假日,均不存在顺延问题。

  (6)歧义表述:唐某与张某之间是双方厮打,还是单方殴打,因诉讼实际支出费用等事实,均非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要件。

  应修改为:唐某与张某之间是双方厮打,还是单方殴打,因诉讼实际支出费用等事实,均非构成侵害名誉权要件。

  修改理由:“是否”本身有“是不是”意思,搭配“非”“还是”“为”“非”,构成赘义。

  (2)歧义表述:缴纳维修基金义务系由法律、法规规定,系业主法定义务,并非系业主大会与业主基于债权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应修改为:缴纳维修基金义务系由法律、法规规定,系业主法定义务,并非业主大会与业主基于债权关系而形成的债务。

  (1)别扭表述:诉请铜杆厂承担担保责任,并对铜杆厂对贸易公司等4家单位未到期亦未对账的货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可修改为:诉请铜杆厂承担担保责任,并就铜杆厂对贸易公司等4家单位未到期亦未对账的货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别扭表述: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的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可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就借款合同变更对保证人责任的影响所作特别约定,不能对抗因借款合同变更导致保证人法定免责的情形。

  (4)别扭表述:为避免影响或涉及他人权利,对银行对鞋业公司的起诉不作审理。

  (5)别扭表述:只有对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的处理裁决不服,才有复议前置要求。

  可修改为:只有对行政机关就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的处理裁决不服,才有复议前置要求。

  (7)别扭表述:叶某作为购房人,有权对住建局对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可修改为:叶某作为购房人,有权对住建局就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1)别扭表述: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向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应不予支持。

  可修改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赔付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向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第三者行使追偿权,法院应不予支持。

  别扭表述:以77万元竞拍成功的孙某嗣后以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要求对净资产变动做追溯调整。

  可修改为:以77万元竞拍成功的孙某嗣后提出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报告有效期已过,要求对净资产变动做追溯调整。

  别扭表述:涉及的只是地产公司和开发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与本案机械公司与开发公司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可修改为:涉及的只是地产公司和开发公司之间法律关系,与本案机械公司和开发公司争议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别扭表述: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中的10万元,后先后变更诉请为498万元、180万元。

  可修改为: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居间报酬中的10万元,庭审中又先后变更诉请为498万元、180万元。

  (1)别扭表述:置业公司虽存在递交的合同存在违约风险及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

  可修改为:置业公司递交的合同虽存在违约风险并有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

  (2)别扭表述: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行为。

  可修改为: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过错行为。

  (3)别扭表述:实业公司未举证证明投资公司存在应当知道仲某存在抽逃出资行为情形。

  别扭表述:安装电淋浴器时操作不当,导致水管堵塞,积水渗漏,导致楼下方某房屋受损。

  可修改为:安装电淋浴器时操作不当,导致水管堵塞,积水渗漏,造成楼下方某房屋受损。

  别扭表述:该公司依法应对谢某在事故发生后应承担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别扭表述:不能作为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合法性的充分依据。

  可修改为:不能成为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具有合法性的充分依据。

  别扭表述:发包方未依约履行通知承包人履行工程维修义务的义务,而主张扣除承包人工程保修金。

  (1)别扭表述:煤炭公司系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金融机构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权利。

  可修改为:煤炭公司系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不具备金融机构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权利。

  (2)别扭表述:应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31条规定的对主债务人享有追偿权。

  所谓嫌疑表达,即字词之间因距离问题或意义问题,导致上下文意思牵连,形成阅读困扰。虽无伤大雅,但如有可能,尽量选择一种清晰表达,以给读者清爽流畅的阅读感。

  (1)嫌疑表述:死亡赔偿金与自然人人身密不可分,该请求权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才能享有。

  可修改为:死亡赔偿金与自然人人身密不可分,该请求权只能是受害者近亲属或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方能享有。

  (2)嫌疑表述:关于纸业公司以为避免贸易公司双重受偿为由,请求中止审理的问题。

  (3)嫌疑表述:一方仅以为对方偿还部分债务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可修改为:一方仅以替对方偿还部分债务为由,主张确认全部房产所有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6)嫌疑表述:政府、村集体组织错误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赔偿责任机制。

  可修改为:政府、村集体组织错误引导造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的赔偿责任机制。

  (8)嫌疑表述:当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委任或仲裁庭组成达成协议时,可应当事人请求由新加坡指定的当局给予委任。

  可修改为:在当事人无法就仲裁员委任或仲裁庭组成达成协议时,可由当事人请求经新加坡指定的当局给予委任。

  (10)嫌疑表述:即使其支付的确系相对财产总价而言的部分价款,亦宜将其认定为第三人在特定时间点支付了应支付的“全部价款”。

  可修改为:即使其支付价款相对财产总价而言确系部分价款,亦宜将其认定为第三人在特定时间点支付了应支付的“全部价款”。

  (1)嫌疑表述:离婚不导致未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资格丧失。

  (3)嫌疑表述:工贸公司所在市在工贸公司与兵团签订种树苗购销合同时,尚未进行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

  可修改为:工贸公司与兵团签订种树苗购销合同时,工贸公司所在市尚未进行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

  有些句子中间加否定字或词,表达意思不一定相反,如“差点被吓死”“差点没被吓死”,但下述情况,添加否定字“未”或“没”,口语表达上无碍,但书面表述上,应属不规范的叠床架屋。

  比如:使用“案涉“涉案”“诉争”;“是”,以“系”代替;“可以”,以“得”代替;“不是”替换为“非为”;“也”替换为“亦”;“也是”换成“亦为”;“就”以“即”代替;“都”换为“均”;“给”改成“予”;“到”以“至”代替;“没有”用“未”或“无”代替。

  (1)原表述:胡某在限制人身自由情况下,就算他主观希望委托他人主张权利。

  看上去是不是有些刻意的酸腐?但一篇严谨有致的文章,不经意的文字格调就是通过一字一词的细微雕琢锻炼出来的。

  (1)原表述:器械公司作为其专营医疗产品的全资子公司,必将失去盈利之能力,由此可能丧失承担相应责任之能力。若器械公司无力偿付科技公司之损失,则将逃避相应之法律责任,致使科技公司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相应保护,此必然有违诚实信用之基本原则。

  (1)原表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可修改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3)原表述:借款合同虽约定“按季结息”的内容,但该“按季结息”并非债权人行使权利期限。

  (2)原表述:转让协议签订后,商贸公司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工贸公司管理、经营

  (2)原表述:确定言词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须根据一般人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来认定。

  可修改为:确定言词内容是否具有诽谤性时,须根据一般人观点、参考整体性标准认定。

  (2)原表述:双方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一年”、“逾期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

  例句一:即使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证抵押”,“信用证抵押打包贷款”仍系一种信用贷款,信用证不能认为是物的抵押。

  例句二:案见“藤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法院认为”部分参见原引文作者观点。

  例句三: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婚姻法》对夫妻财产规定属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3)原表述:《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

  应修改为:《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五至十一人组成,可以邀请建设单位参加。业主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

  (4)原表述: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应认定本案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僵局情形,故判决解散实业公司。

  应修改为: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条第1款规定:“……(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应认定本案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经营管理困难的公司僵局情形,故判决解散实业公司。

  (5)原表述:《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系为保证该担保确属公司其他股东意愿,从而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乃至公司员工等相关人员利益。

  应修改为:《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系为保证该担保确属公司其他股东意愿,从而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乃至公司员工等相关人员利益。

  (6)原表述:2005年,罗某在黄某介绍下,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土建项目工程,并约定工程款按建筑公司与业主所签合同标准,扣除8%管理费后结算。“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

  应修改为:2005年,罗某在黄某介绍下,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土建项目工程,并约定工程款按建筑公司与业主所签合同标准,扣除8%管理费后结算,“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

  或修改为:2005年,罗某在黄某介绍下,与建筑公司项目部签订项目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土建项目工程,并约定工程款按建筑公司与业主所签合同标准,扣除8%管理费后结算。“逾期支付的,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计违约金至付清全部工程款。”

  (7)原表述:《投标须知》特别提醒投标人“合同总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因市场因素、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调价因素进行调整。”

  应修改为:《投标须知》特别提醒投标人“合同总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再因市场因素、工程造价部门发布的调价因素进行调整”。

  (1)“万余元”,还是“余万元”,存在争议,尚未见权威使用规范。根据检索结果,主要的观点认为,“万余元”的“万”后系“万以下数额”,“余万元”后系“万以上数额”。如:505万元,表述为“500余万元”;500.5万元,表述为“500万余元”;据此,505.5万元,则可表述为“500万余元”,或“505万余元”。个人认为,“万余元”与“余万元”均无误,前后文统一即可。

  (1)“但”“且”“即”“故”“而”等词前面,尽量用逗号,以保持意思顺承连贯紧凑。

  (1)原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应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2)原表述:当年采取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说明政府、农户是养殖合同一方主体。

  应修改为:当年采取的“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说明政府、农户是养殖合同一方主体。

  (3)原表述:另见《顾丽红诉周××抚养费案(子女抚养费负担 诉讼时效)》。

  《合同法》上的“抵销”“撤销”系特定法律术语,不能错用为“抵消”“撤消”,后者系指作用相反而相互消除,故在特定法律语境下,是必须用“抵销”,如:“反诉能抵消、吞并或排斥原告所提诉请”“二者效力可作相互抵消”。

  “签订合同”,不能用“签定”,而且没有“签定”这个词。法律草案用“制订”,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用“制定”。

  “截至”相当于“截止到”;“以致”相当于“以至于”;“定作”而非“定做”;“法人”≠“法定代表人”;此外,“诉累”与“讼累”、“案涉”与“涉案”并无本质差别;“作出”“做出”,前者强调抽象动作,如“作出决定”,后者强调具体动作,如“做出样子”。

  (1)裁判要旨:合同成立未生效,因其为当事人设定了促成合同生效及准备合同履行等义务,故亦可适用合同解除的规则。

  (2)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方违约,另一方并非没有继续履行可能,对于未能继续履行亦有一定责任的,判决违约方不再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

  (3)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的受让人行使代偿行为的性质属于义务而非权利或前置程序的性质,抵押权人享有选择权。

  (4)裁判要旨: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反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在法院支持反诉请求的情况下,诉请继续履行的一方以法院未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为由提起上诉的,因不属于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故不予审理。

  (5)裁判要旨: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情况下,各股东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全体股东意思自治范畴。

  (6)裁判要旨:储蓄机构负有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义务。由人机交易这种特殊交易方式所产生的交易风险,应由柜员机设置方承担。

  (7)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父母系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离婚不导致未与未成年人生活一方监护人及法定代理人资格丧失。

  (1)裁判要旨:肇事车辆撞到动物后,逃窜动物又致被害人车辆翻倒,被害人受损与该危险源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理赔。

  (2)原表述:保险公司不能直接将无法归责于承运人的保险事故损害因承运人须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代位求偿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修改为:承运人对保险事故发生无过错,仍须承担对托运人的赔偿责任,但不构成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前提。

  (3)原表述: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担保

  修改为: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作出担保

  (6)原表述:交强险被保险人索赔诉讼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而非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修改为:交强险索赔时效,应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具体确定之日起算,而不应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7)原表述:规划局就城管局针对宋某搭建房屋性质征求意见联系函作出反馈意见。

  修改为:针对宋某搭建房屋性质,城管局向规划局发出征求意见联系函,规划局作出反馈意见。

  (10)原表述:委托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证据交换程序将解除委托通知递交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并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

  修改为:诉讼过程中,委托人通过证据交换程序,将解除委托通知递交另一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并不发生解除法律效果。

  原表述:若存在当事人不当行使解除权情形,法院不予支持范围当然不应包括追究不当行使解除权的当事人相关违约责任。

  修改为:若存在当事人不当行使解除权情形,该当事人诉请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4)原表述: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应修改为:监察机关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和运用,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浙江工业大学李永红建议,《监察法》第33条第2款)

  (5)原表述:戴某作为成年人,应清楚认识到水库钓鱼危险性,违反禁令游泳致溺亡,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应修改为:戴某作为成年人,应清楚认识到水库钓鱼危险性,其违反禁令游泳致溺亡,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6)原表述:食品公司总股本中以食品厂为出资人的 3200万余元国家股的股权,由食品厂变更为由国资公司持有

  应修改为:食品公司总股本中以食品厂为出资人的 3200万余元国家股的股权,持有人由食品厂变更为国资公司

  (7)原表述:刘某不慎将标价38万余元、鉴定为14万余元的手镯滑落地面出现明显裂纹。

  应修改为:刘某不慎将标价38万余元、鉴定为14万余元的手镯滑落地面,导致手镯出现明显裂纹。

  (8)原表述:2012年,就房产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新增利息诉请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应修改为:2012年,房产公司就破产申请受理后新增利息诉请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原表述:梁某虽然在驾车去往机场高速路上,途中临时下车休息,但该车辆实际控制人、风险承担人仍系梁某。

  应修改为:虽然梁某在驾车去往机场高速路上,途中临时下车休息,但该车辆实际控制人、风险承担人仍系梁某。

  (1)可省略。在笔者看来,95%以上“的”字存在场合,在正式书面表达中,均可省略。如:

  (2)原表述:在实业公司在仅出名贷款,而最终风险由项目来承担的情况下,主张案涉项目融资归其所有,显然违反合作开发房地产的风险共担原则。

  应修改为:实业公司在仅出名贷款,而最终风险由项目来承担情况下,主张案涉项目融资归其所有,显然违反合作开发房地产风险共担原则。

  (3)原表述:后建设公司以徐某未办退工手续即不来上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应修改为:后建设公司以徐某未办退工手续即不来上班,属于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原表述:存款纠纷引起原因系银行工作人员挪用部分存款,银行拒付存款引起纠纷。

  (3)原表述:养殖场海水养殖的杂色蛤全部死亡,经鉴定,距离7.5公里从事排放泥浆活动的盐业公司系重要原因。

  应修改为:养殖场海水养殖的杂色蛤全部死亡,经鉴定,距离7.5公里的盐业公司从事排放泥浆活动系重要原因。

  (1)原表述: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

  应修改为:在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情况下,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只能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

  (2)原表述:保证合同约定集团公司到期不能清偿时,由集团公司所持实业公司法人股股票折抵债务。

  应修改为:保证合同约定集团公司到期不能清偿时,以集团公司所持实业公司法人股股票折抵债务。

  (4)原表述: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及标准划分与确定,应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予以公平公正地确定。

  应修改为: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及标准划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予以公平公正地确定。

  (3)原表述:扶养费只能由被扶养人提出赔偿请求,死亡赔偿金则各赔偿权利人只能就自己应得份额请求赔偿。

  应修改为:扶养费只能由被扶养人索赔,死亡赔偿金只能由各赔偿权利人就自己应得份额请求赔偿。

  (4)原表述:运输场将其所属12部车辆经其上级机关运输公司请示交通局批准,无偿调拨给危险品运输场。

  应修改为:运输场经其上级机关运输公司请示交通局批准,将其所属12部车辆无偿调拨给危险品运输场。

  本文全部例句,来自《天同十八部》整理、统稿、悬赏挑错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即便我们曾发起过“一字千金”挑错活动,认真、仔细到差不多将每个字偏旁部首拆开来看是否存在文字错误的程度,但限于自身水平和陋见,仍可能无法完全消弭错误。我们为天同码图书内容的把关、打造,称得上匠心,对得起良心。当然,天同码图书及本文中的修订意见,也一定会存在不妥或错误之处,敬请读者不吝批评指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